从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仲裁时效具有以下特点:
一、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仲裁时效可以延长、中止或中断。其中包括(一)当事人由于客观障碍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可以延长,(二)在仲裁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仲裁时效可以中止,此后,从中止仲裁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起算;(三)仲裁时效因提起仲裁,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申请仲裁超过时效期的,若当事人仍自愿履行责任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