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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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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欠的代位权诉讼
2014-03-29 17:46:55

   (一)、代位权设立的的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繁荣,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日趋频繁,债务纠纷更加错综复杂,“三角债”、“连环债”现象日益增多,债务案件的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这尤其表现在不少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故意不主张自己的债权,甚至放弃自己的债权,这样不仅使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债务案件的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从而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构成了更深层次的危害。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就突显必要,而这一立法空白在我国逐步由司法解释到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因而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

   (二)、代位权设立的意义

    1、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一项崭新的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使我国民法债的担保体现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填补了法律漏洞。该制度的确立是对债的相对性规则的突破,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规则和制度。它与债的担保制度、民事责任制度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债权保障体系。

    2、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而致使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保债务得以清偿,责任得以承担。

3、代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排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相互勾结的情形,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是对自己利益的损害,甚至由于长期躲避债务导致自身到期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法律保护。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其实也保证了债务人债权及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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