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安置
改制企业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对改制后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其国有企业的职工身份没有变化,原主体企业与职工为变更劳动合同,不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对改制后设立的非国有法人企业的职工,其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发色很难干变化,原主体企业与职工为解除劳动,应当向职工发放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内部退养职工安置
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改制企业或改制后企业与职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
1、退养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退养职工退养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由改制企业预先提留,专款专用。
退养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当地生活标准拟定,最高不超过正常退休享受的退休金。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基本保险。预留标准按照退养职工退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缴费比例为基数一次性核定。
2、退养预留费用来源;
退养职工按规定预留的费用全额冲减国有权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按规定最多可预留5年的相关费用并冲减国有权益,其余费用由改制企业按规定列支。
(三)、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处理;
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由改制企业以国有净资产向职工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社会保险手续与费用缴纳,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
以上为企业改制职工安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