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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转自诉案件
2014-04-04 14:44:51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一、性质:先公诉后自诉案件【不允许被害人选择】。

    1.公诉程序在审判之前结束;

    2.公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二、公诉转自诉案件的条件: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排除侵犯民主权利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

三、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特殊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检决定不起诉的转自诉案件。

    1.范围不受限制:

    A.不限于侵犯人身、财产行为;

    B.不限于自然人受害人;

    C.不要求有证据证明。

2.内容: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1)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A.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B.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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