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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的行使原则
2014-04-04 15:20:09

律师调查取证的行使原则

 

    即在何种情况下律师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在何种情况下构成调查取证权的滥用。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原则,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判断律师是否正当地行使权利的标准,也应当是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中确立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指导性原则。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是合法原则。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在出具的调查手续和文件上合法,在调查的方法手段上合法。如没有委托人的授权擅自进行查证,是非法的行为。

 

    二是正当性,不用于非法目的的原则。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具有正当性,是正当的行使律师的职责,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不用于非法目的。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在有相关当事人的授权情况下,律师对某一事务的调查看起来似乎与案件无关,但从法律的角度却是有关系的,此时,就需要以正当性原则判断这一调查权是否属于滥用,相关部门和人员是否给予配合支持。

 

    三是便于律师开展调查取证,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资源。律师的调查取证是为了委托律师的公民和组织,因此,给予律师便利的调查取证通道,是节约当事人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生产率。反之,渠道不畅,事实无法查明,有利证据无法取得,纷争难于解决,积怨不能化解,则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完善调查取证权体系和内容

 

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当前以及今后来说,不是要限制,而是要规范、完善、统一,规范完善调查权的内容、范围、调查步骤程序,统一规范各单位各部门的做法,做到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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