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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理赔所需资料及程序
2014-04-04 15:50:13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

 

  交强险理赔程序

 

  1、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A、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B、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C、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法院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等。

 

  2、查勘和定损

 

  A、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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