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缓期二年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第二百八十条 报请复核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各十五份,以及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的诉讼案卷和证据。 (一)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载明案由、简要案情和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 (二)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简历以及拘留、逮捕、的时间和现在被羁押的处所; 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处罚等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 3、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答复(1996年3月19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6)13号《关于第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检察院抗诉,第二审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