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设立中公司,是指自订立章程起至设立登记完成前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而言。
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一系列设立行为,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包括: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以确定公司的种类、名称、经营范围及住所;确定出资总额及出资方式;申请设立登记。在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还包括公告招股说明书、认股人认股并缴纳股款、召开创立大会等。
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行为的产物,它的存在起于公司章程制定之时,设立行为的完成将导致设立中公司的消灭。依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只有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才表明公司法人资格的真正确立,公司设立行为才真正完成。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应是设立中公司终止之日。另外,公司创立大会决定公司不设立,也能导致设立中公司的终止。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 设立中公司的存续具有明显的时间性和明显的目的性(设立中公司存在的目的是促成公司的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