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带有很强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在当事人居所稳定、流动性不大、案件较少的情况下,是可行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日益进步,这些送达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条件下审判实践的需要,新送达方式的探讨非常必要。下面,法律快车民事诉讼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内容。
(一)当庭宣判视为送达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和2000年7月制定了《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审规则(试行)》和《广东省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国率先实行当庭宣判视为送达裁判文书。规定:当听宣判的案件,由各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名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拒绝签名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告知拒绝签名及逾期上诉的法律后果后,不影响送达。
这种关于法院裁判的送达方式是可取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实现当庭宣判制度的价值。当庭宣判制度本身具有提高办案效率的价值,但是长期以来,由于送达难的影响,当庭宣判后裁判文书的送达往往比宣判前更难,使当庭宣判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当庭宣判视为送达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其次,有利于法院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当庭宣判视为送达大大节省了送达费用,避免了将来可能存在的送达困难,提高了诉讼效率。
(二)运用现代新技术手段实施送达
1、邮政快件送达。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邮寄送达,是通过邮局挂号信回执的方式进行的,成本高而准确率低,普遍存在着收不到回执也不见退信的现象,回执无受送达人的签字,法院无从得知邮件是否交给受送达人,效果并不理想。而邮政快件业务可以弥补这些不足,邮政快件寄送时有回执,且回执上能够写明邮件内容,能够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证明,如果邮件无法传递还可按邮寄时的要求退回,未退回则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到。
2、电子邮件送达。电子邮件具有实时、便捷、经济的优点,使用电子邮件送达可以大大降低送达成本,是一种理想的送达方式。电子邮件尤其适合送达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由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因为这些文书不涉及法院盖章的问题。相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完善与普及,使用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会成为现实。
3、网上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媒介目前仅限于报纸,而报纸具有的地域性是其一大弊端。如果能够增加网上公告送达的方式,不仅可以降低登报的高昂费用,而且突破地域性,可以大大增加受送达人了解、知悉诉讼文书内容的可能性。同时,网上公告尤其对居住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受送达人有利,使他们可以通过互联网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不至于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