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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一法院根据“气浪”等判决交通事故
2015-01-11 09:08:47

    一辆货车把一电瓶车主夹在石墙和车之间,车过之后,电瓶车主倒地受伤致残,虽然没有发生碰撞,但法院还是判货车承担责任进行了赔偿。近日浙江衢州市法院以汽车“气浪、声音、振动”等原因仍能造成危险的理由判决了此案。

  2013年9月15日,衢州市民方先生骑着电瓶车靠右行驶,途中一路段右侧为一堵石墙,突然一辆货车从方先生的左侧超车,把方先生夹在了车和石墙中间。由于缝隙过窄,等车过后,方先生由于受惊吓失去控制,连人带车翻倒在地。当时,货车驾驶员看到了这个情况,短暂停留了一会儿,之后就开车跑了。

  事故发生后,方先生因翻车导致尾骨骨折并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方先生的伤情已构成九级伤残。

  2014年5月,方先生向衢州市衢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车司机邱先生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06545.10元。

  交警经过现场勘查对比,认为两车没有发现明显的碰撞痕迹。据此,被告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认为在两辆车没有发生碰撞的情况下,被告邱先生在本次事故中不应承担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保险条例,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邱先生的逃逸行为,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2014年8月20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这起事故,虽无证据证明双方发生过直接碰撞,但被告在超车时违反了文明驾驶的规定,即机动车在超越非机动车和行人时,要礼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超车和超越,未做到文明驾驶。

  同时,从事故现场、证人证言综合分析,即便是两车未剐擦碰撞,但被告在超越原告骑的电瓶车过程中距离过近,机动车行驶中所产生的气浪、声音、振动等,均可成为产生事故的原因,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危险。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先生交通事故损害经济损失9.7万元;被告邱先生赔偿原告方先生交通事故损害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衢州市中级法院2014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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