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晨报社评:“狗头金”归属之辩暴露法律缺位
近日,阿勒泰一位牧民在青河县境内捡到一块重7.85公斤的狗头金。据当地史志办工作人员称,这是迄今为止新疆发现的最大一块狗头金。围绕这块狗头金的归属,在媒体上引发热议,有人认为它应当归国家所有,有人认为它应当归发现的牧民所有。
一块狗头金虽然事小,但它揭示的问题却事关重大,就像之前许多地方农民发现“乌木”的报道一样,它动了网民心中的“奶酪”。网民不仅从现行法律上进行质疑,甚至希望能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实现“藏(宝)富于民”。
如果狗头金属于文物,或者矿产,那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肯定属于国家所有。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文物局相关工作人员已表示:“我们看到了狗头金实物,基本可以确定不属于文物。”其次,狗头金也不应属于矿产。《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所谓矿,是指具有一定储藏规模并可能具有大规模开发价值的资源集聚形态,它是可探明并具有开采可能的。但拾“狗头金”不是采矿行为,所以不应受此法约束。还有《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根据报道,狗头金是牧民从地表偶然捡得,并不属于埋藏物、隐藏物,那么,也就不能将狗头金视为国家所有。
其实,有关“狗头金”的归属之争,暴露出法律缺位,即对于公民个人捡拾到“狗头金”这类东西,法律上没有清晰的处置原则和法律依据。实际上,从生活常态上讲,个人捡拾到的“无主”物品,没有举证者认定属于自己的,就该归属捡拾者个人。至于一些类似“狗头金”等贵重物品,如果确属国家需要,个人不宜拥有或买卖,那么这些贵重物品如何来界定和操作,就需要法律作出更加清晰的判断和结论。其实,对于类似问题,民间一直有一种呼声较高的处理意见,即法律界首先应界定明晰什么样的物品才需要进行所有权的界定,其次,政府不妨实行“赎买制”,真遇到无主的贵重物品,建议由国家统一收购,如此以来,既体现出奖励捡拾者的意义,又防止文物及贵重物品被私下贩卖。总之,类似狗头金归属这样的问题,其争论的背后恰恰反映的是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看待此类新闻,如果仅仅热衷于财富的归属,岂不是落了下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