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第10天,伤者丁女士被医院诊断出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伤残。双方诉至法院后,对骨折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产生分歧,被告申请法院对此进行鉴定。近日,润州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在结合丁女士的受伤经过、治疗过程、诊断手段、症状与骨折诊断的关联性,鉴定报告等事实,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判决被告承担赔偿金20多万元。
2013年10月28日9时20分许,鸿鹤桥路“金星菜场”门口,秦某骑摩托车与步行的丁女士相撞,致丁女士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丁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秦某未对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和三责险。
事发当日,丁女士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未见明显骨折,出院医嘱建议她至骨科、神经外科进一步诊治。
出院后,丁女士觉得腰部疼痛不已,不能站立,于10日后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X光片显示:丁女士右侧股骨骨折。随后,丁女士接受了清创缝合术、右侧全髋关节置换术。经鉴定,丁女士的伤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丁女士将秦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2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秦某称丁女士右侧股骨骨折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并申请法院就丁女士右侧股骨骨折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项进行鉴定。
后经鉴定,丁女士的右侧股骨骨折不排除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承办法官何莉婷告诉记者,因为此鉴定结论并非确定性结论,故鉴定人到庭接受了当事人和法庭的质询,专家证人就鉴定结论得出的依据、右侧股骨骨折伤情在X光片上反映的合理间隔期限、该部位骨折症状的临床表现等方面,以专业角度回答了三方的问题。最终,法院综合认定丁女士的右侧股骨骨折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判决被告承担赔偿金20多万元。(润萱 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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