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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发布《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
2015-08-29 16:50:49

来源:红网

时间:6:00-22:00

  地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

  事故:仅造成车辆损失、单方面车辆损失不超过5万元、车辆均能自行驶离现场

  处理:事故当事人立即对事故车辆和现场进行摄像或拍照,固定相关证据,在3分钟内撤除事故现场,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驾车共同前往快处快赔点处理。

  长沙晚报讯(记者 朱敏 通讯员 段欣妤)昨日,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长沙市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办法》,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手续会更加简单快捷。该办法将自今年9月18日起施行。

  车辆损失不超5万元适用

  办法明确,快处快赔遵循“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疏堵保畅、提高效率,强化引导、快速撤离”原则,进一步完善快处快赔点的设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人员驻点办公,实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定损、理赔一站式服务。

  今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上6:00-22:00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单方面车辆损失不超过50000元且车辆均能自行驶离现场的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需通过快处快赔方式处理的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应该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驾车共同前往快处快赔点处理;逾时快处快赔点不予受理,由交通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当事人应立即报警、等候交警处理: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机动车无合法号牌的;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疾病病源体与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

  若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保险标志、保险公司查勘员已查勘现场的,不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但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听候交警处理。

  车辆维修不得强迫或指定

  《办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对事故车辆和现场进行摄像或拍照,固定相关证据,在三分钟内撤除事故现场,并共同驾车前往快处快赔点处理。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应当将符合快处快赔的交通事故引导至就近的快处快赔点处理。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按规定撤离的,交通警察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拒不撤离的,予以强制撤离,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该交通事故由辖区交警大队依法扣留车辆后,按事故一般程序处理。

  在完成定责定损前,事故车辆已经自行修理,导致无法准确定责定损的,不适用快处快赔方式处理。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

  同时,由省保险行业协会派人进驻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协助各保险公司调取视频,查处保险欺诈案件。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行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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