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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快递自提:快递不送货上门是否违约?
2015-12-20 15:39:01

今年12月,湘潭大学法律诊所针对校园快递自提行为展开维权诉讼,以申通快递不“送货上门”属于“运输合同违约”将其诉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并获立案。具体细节暂未可知,大略情况可见于湘潭大学法律诊所公共微信平台“法治微报”报道。对于校园快递自提是否属于违约,下午与朋友辩驳一二,至晚有暇,略陈浅见,愿与诸位共同探讨之!


文 | 三七三八

 


一、“约定地址”尤需辩


“违约之诉”原告方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合同法》关于运输送达的规定以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关于投递送达的规定。即快递承运人需将快递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而问题在于,约定的地址到底是是个地点还是一个范围?


我们知道,地址写得越详细,精确送达的难度就越大。当将收货地址精确到寝室的时候,快递小哥在事实上是不可能进入到寝室的。那么他将快递送至寝室楼下是否算对合同的完美履行呢?通常认为,这属于忠实履行合同。


                

所以在一般人的通常意识中,合同的“约定地址”并不是精确的“点”,而是一个“面”、一个范围。那这个范围有多大呢?如果他将快递送到了了隔壁大学,无疑属于没有送到“约定地点”。距离寝室20米左右的寝室楼下属于约定地点,距离寝室几公里外的隔壁大学不属于约定地点,所以“约定地点”是个范围有限的“域”。


范围几何呢?按照快递公司的网点设置习惯,是最多不超过2000米就会应置自提网点,如超过2000米要派送到户。所以,快递送至最近的网点自提,当属于送至约定地点。


为何不能将“约定地址”限定为“点”?因为如此一来,势必会造成大量的运输合同存在违约风险。法律鼓励交易并促进交易达成,将大量合理交易置于违法风险中,与法理不符。根据《邮政法》,在邮政行业中,将邮件送到设置的村邮站或邮件接收场所,即可认定完成投递,此情可比;合同约定交付100斤谷物,交付时少了一两,不会被作为瑕疵履行而追究违约责任,此理亦同。


二、默示条款须直面


本案的关键所在并非是快递是否送至“约定地址”,而在于快递运输合同中的默示条款。虽然在简短的报道中并未提及,但并不能说原告方未予留意,可能欲将其作为“杀手锏”未予公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中明确规定,自提仅适用于两类个别情况(1)投递2次仍无法投递的快件;(2)相关政府部门(如海关、公安等)提出的要求。


国家标准可以作为一种合同默示条款而被援引,这是我们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对此,笔者有以下两点意见:


一、此标准本身有被轻易规避的可能。凡是地址过于精确的校园快递,绝大多数情况下无法精确投递至约定地点。例如,地址为寝室、教室的快递,快递员在理论上无法进入寝室、教室,无精确投递可能。“投递两次仍无法投递”之条件极易满足。


二、究竟什么才是默示条款。校园快递须到指定地点自提已经成为了快递行业额商业惯例,为快递服务者与在校学生熟知。且这种惯例之所以能够形成,本身就是由于其“便利”。因此,校园快递自提才属于快递运输合同中的默示条款。


三、“差别对待”亦有因


原告方认为在一般住宅区送件入户,在学校需自提,这是不平等。然平等之要义在乎“相同的情况相同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所以差别对待本身就是平等的实现方式之一。学校的环境特性在于,学生偶尔要去上课,不能保证全天在寝室,所以收件主体长期处于不稳定收件状态,按户投递的投递成功率较低。依法,两次投递不成功,再投递可收取投递费用,事实上,收费是难以达成的,所以只能尽量提高投递成功率。此其一也。


大学校园虽属于公共空间,但也有管理主体。投递快递属于快递公司的商业活动,进入学校从事商业活动,理论上须获校方许可,且过于活跃的商业活动不利于校园秩序管理。学校为了贯彻邮政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租给快递公司房子供其设置集中派送点,就是为了集中投递行为,便于约束管理。如果快递员逐件派送到户,就突破了校园秩序维护者做出的“有限忍让”。此其二也。


四、故意为之无违约


据“法律诊所”的公共账号“法治微报”报道,“长期活跃在维权一线的法律诊所的同学们将他们锐利的目光投向了大学校园里的快递派送领域”、“湘潭大学法律诊所的同学们经过调查和了解发现,湘潭大学和其他大学一样。快递公司在校园内的派送均只送达校园内的固定地点......”等等,说明法律诊所的同学们本来就事先知道这种派送的商业惯例,在知道需要自提的基础上与快递公司订立合同,则可说明原告方在订立合同之初的意思表示就包含到货自提。最终的合同履行结果符合合同预期又怎能主张对方违约?在已知商业惯例的前提下,要求派送到户应予以额外说明。


有人认为与之类似的针对“知假买假”的维权行为,已经得到法律支持。其实这并不能完全类推适用。其一,支持“知假买假”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本身是对食品药品领域的维权予以支持,并不适用于其他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其二,卖假本身违法,而派送快递行为不涉及合法性问题。所以不能类推适用。


五、公益诉讼须求“益”


何为公益?公益之益,落脚点不在法律正义,而在社会正义。躺在床上收快递固然舒坦,但如果全国高校的快递都派送到寝室,真的对收件人有益吗?且看看外卖送寝室,以湘潭大学为例,全校不下一百家外卖商家,有时候点外卖还要等很长时间,在效率上确不如食堂用餐。


但全校快递商家屈指可数,如果一一派送到户,那么收快递者要等到何时?人少则要要招聘快递员,存货多、仓储空间小则要搞大店面。服务质量不一定能够提升,快递成本必然骤增。成本增加就要寻求新的利润点,继而羊毛出在羊身上,网购者的成本必然会上升,实使个人无受益。


快递业价格上涨一定程度上就会减少消费,减少消费就会抑制产业发展,从而不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同样不利于公益。如果不必派送到户,个人的校园购物活动也没什么实质性的增减。公益不是打土豪分田地,而是要促进整体的社会利益。公益还需有同理心,如果自己作为申通派件员,也只能如此做法,那么此类诉讼亦非公益。


就湘大之环境而言,申通、天天两家快递地处偏远,自提不便,但这也仅是网点设置的合理性问题。如果大家在淘宝之时,买家留言,曰:“拒收申通、天天”,想必不用一个学期,此类难题必能为市场经济解决。


六、潜规则乎?新常态!


关于快递派送到户,有“愈加不能”之态势,越来越多的住宅小区限制非本小区人员进入、假冒快递员的案件屡有发生,建立自提服务站反而成为快递行业的发展趋势,发展出很多快递公司与便利店合作模式的快递自提点等形式。如果说高校区域不派送到户是潜规则,那在未来的城市乃至于乡村,快递自提点的建立就是新常态。


提高商业效率就是推动社会进步,本质上的利民之事,何以要受诉累?一旦维权者胜诉,首开快递都应派送到户之判决先例,其弊也大矣!维权之路千千条,合同之诉下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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